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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況
2023年9月20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某新材料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用3、4、6、7、8號爐存在“使用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不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20》10.6.6,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屬于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十二項,該違法行為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4萬元。
專家評析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20》10.6.6規定,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燃氣空氣管道上應安裝低壓和超壓報警以及緊急自動切斷裝置;2.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處;3.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4.用氣設備的燃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該公司在用3、4、6、7、8號爐存在“使用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不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20》10.6.6的規定,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十二項“使用煤氣(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規定,該違法行為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符合法律規定。
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某新材料公司使用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存在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本條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