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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政策法規 |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 2023-09-01
來源:轉自市場監管總局
日前,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強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為:用3個月左右時間開展集中攻堅,全面排查整治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風險隱患,建立整治臺賬,切實消除突出風險隱患;再用半年左右時間鞏固提升集中攻堅成效,組織開展“回頭看”,全面完成對排查出風險隱患的整治,構建燃氣氣瓶和燃氣器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嚴進、嚴管、重罰的安全監管機制,完善相關法規標準體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方案》強調,要完善有關法規標準。加快完善燃氣相關特種設備相關法規標準。完善燃氣氣瓶、燃氣壓力管道的生產、充裝、使用、檢驗等環節安全監管法規規范;加快修訂《液化石油氣鋼瓶》《液化石油氣瓶閥》兩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并轉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抓緊修訂燃氣器具相關產品標準。抓緊修訂《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氣器具產品標準,將《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燃氣用具連接用橡膠復合軟管》《燃氣輸送用不銹鋼波紋軟管及管件》《電磁式燃氣緊急切斷閥》等修訂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提高燃氣器具產品及配件安全要求。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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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市監特設發〔20237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各有關單位:
《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已經2023811日市場監管總局黨組2023年第32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3816
(此件公開發布)
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強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全面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堅決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系統治理。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緊緊圍繞燃氣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氣氣瓶生產、充裝,以及燃氣灶具、燃氣用連接軟管、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等燃氣器具生產、流通,全面系統開展專項整治集中攻堅,守牢安全底線。
——堅持規范監管、壓實責任。依法依規實施燃氣氣瓶生產、充裝,以及燃氣器具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強化分層分級管理,切實提高排查整治質量。嚴格落實城鎮燃氣相關企業主體責任,完善安全責任體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發力終端見效機制,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堅持創新引領、數字賦能。加強數字技術應用,推進智慧監管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燃氣氣瓶和燃氣器具產品數字化安全監管能力,依靠數字賦能提升產品本質安全水平。
——堅持打建結合、標本兼治。抓緊排查燃氣氣瓶生產、充裝,以及燃氣器具生產、流通環節的突出問題,嚴格查處假冒偽劣產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信用懲戒力度,強化震懾效應。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和燃氣器具質量安全法規標準體系,加大制度供給力度,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從根本上消除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工作目標。
用3個月左右時間開展集中攻堅,全面排查整治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風險隱患,建立整治臺賬,切實消除突出風險隱患;再用半年左右時間鞏固提升集中攻堅成效,組織開展“回頭看”,全面完成對排查出風險隱患的整治,構建燃氣氣瓶和燃氣器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嚴進、嚴管、重罰的安全監管機制,完善相關法規標準體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二、突出重點集中攻堅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氣生產、氣瓶充裝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強化對液化石油氣的質量安全監管。堅持問題導向,實施分類精準監管,結合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發現較大質量安全風險的液化石油氣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對涉嫌存在氣質不達標、非法摻混二甲醚等“問題氣”的生產經營場所(含充裝單位)內所有儲氣罐的液化石油氣實行全覆蓋抽樣檢驗,發現存在“問題氣”的,要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并移送有關發證審批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發證審批機關依法吊銷證照。(質量監督司牽頭,執法稽查局、特種設備局、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組織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不再列出)
2.嚴肅查處燃氣氣瓶充裝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明確同一充裝地址不得同時充裝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對未取得充裝許可的單位從事燃氣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充裝單位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門要求經消防驗收合格、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違規充裝非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設計使用年限氣瓶或“黑氣瓶”(經翻新的報廢氣瓶或來歷不明的氣瓶)的,未按要求送檢氣瓶的,要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發現50kg“氣液雙相”氣瓶液相閥帶轉換接頭的,一律清除。查處的氣瓶必須移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嚴禁不符合要求氣瓶再次流入市場。對充裝單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依托“鐵拳”行動案例曝光機制等宣傳渠道,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強化執法震懾。(特種設備局牽頭,執法稽查局、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閥等產品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嚴格燃氣氣瓶制造和檢驗環節監管。對未取得制造許可或者不具備生產條件仍從事氣瓶、氣瓶閥門生產的,要及時依法查處;已取得制造許可的單位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問題瓶”、氣瓶閥門的,在50kg“氣液雙相”氣瓶液相閥出口加裝轉換接頭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許可證,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加大對氣瓶檢驗機構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檢驗機構提高檢驗工作質量,對氣瓶檢驗機構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氣瓶定期檢驗,以及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檢驗、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機構和有關人員資質,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局牽頭,執法稽查局、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問題瓶”進行嚴厲查處。聚焦信用風險高的燃氣氣瓶充裝企業,強化重點監管,對發現假冒偽劣的“問題瓶”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氣瓶立即查封扣押,將辦理氣瓶使用登記的充裝單位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氣瓶充裝單位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液雙相”氣瓶要召回并移交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液雙相”氣瓶在瓶體上噴涂“氣液雙相瓶”“僅用于氣化裝置”等明顯字樣,在氣相閥、液相閥附近分別噴涂“氣”“液”明顯字樣。對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單位發現移送的餐飲企業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氣液雙相”氣瓶,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液化石油氣瓶的,對其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管理,重點查處氣瓶生產單位、充裝單位、檢驗單位等在生產、充裝、檢驗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處罰,并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局牽頭,執法稽查局、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3.對燃氣器具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摸排。對燃氣灶具、軟管、調壓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的生產和銷售單位開展全面摸排,建立生產和銷售單位臺賬和質量安全檔案。已建立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平臺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將生產和銷售單位及相關質量安全信息錄入信息平臺,未建立信息平臺的要及時建立生產和銷售單位名錄。聚焦信用風險高的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單位,強化重點監管。(質量監督司牽頭,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燃氣器具生產單位全覆蓋監督抽查。加大質量監督抽查經費投入,對生產單位進行全覆蓋抽查,及時公布抽查結果,對發現不合格的產品及時查封,嚴防流入市場。建立監督抽查發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風險隱患快速應對機制。對抽查發現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產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監督抽查初檢報告后,第一時間組織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督促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法定義務,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產品,防控和消除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涉嫌違法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同時報告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質量監督司牽頭,執法稽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加強燃氣器具經營環節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頻次,督促指導銷售單位建立進貨查驗、入庫驗收等臺賬制度。以農村地區及城鄉接合部的批發市場、商超、五金店為重點,重點檢查燃氣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護裝置,調壓器出口壓力是否不可調節,家用調壓器出口為軟管接頭時是否有切斷安全裝置,商用調壓器出口是否為螺紋連接,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是否有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使用期限等,對發現的問題立即依法處置。要壓實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管理責任。銷售單位違規在有形市場或電商平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假冒偽劣的“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灶”等燃氣器具及配件、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經營主體予以行政處罰、對相關人員依法實施任職資格限制,并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實施聯合懲戒等。督促平臺對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立即下架處理,追蹤溯源,實施源頭治理。(質量監督司牽頭,認證監管司、執法稽查局、網監司、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6.對移送的“問題灶、管、閥”進行溯源管理。對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單位發現移送的餐飲企業使用的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燃燒器具進行中壓供氣,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軟管、灶具等燃氣器具及配件的,要對其生產銷售單位進行溯源管理,將生產銷售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加強宣傳引導,發布燃氣器具消費提示,引導單位用戶和消費者主動識別并拒絕購買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品。(質量監督司牽頭,認證監管司、執法稽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氣壓力管道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加強燃氣壓力管道生產環節監管。嚴格實施燃氣壓力管道相關許可制度,督促相關機構認真開展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督檢驗和型式試驗,從源頭上嚴把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質量關。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嚴格實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氣壓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裝監督檢驗,對違法違規的依法處罰,并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特種設備局牽頭,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2.嚴格落實燃氣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制度。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燃氣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制定檢驗計劃、依法履行燃氣壓力管道法定檢驗義務,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燃氣壓力管道及相關壓力容器定期檢驗,以及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檢驗、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機構和有關人員資質,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特種設備局牽頭,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監管執法薄弱環節排查整治。
1.加強對監管執法工作的督促檢查。著力加強城鎮燃氣領域監管執法力度,對未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責任不實不細不落基層、監管執法“寬松虛軟”等問題,通過重點案件督查督辦、重點地區約談督促、重點領域督查指導等方式強化監管執法責任落實,對有事不理、有責不擔、有案不查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強化行紀銜接。(執法稽查局牽頭,特種設備局、質量監督司、認證監管司、網監司、價監競爭局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對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管執法。對燃氣氣瓶、燃氣器具及配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生產銷售企業加強監管執法,采用約談、出具監察指令書、責令整改、責令下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資格證書等方式,強化監管執法,加強行刑銜接,及時將執法結果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引導用戶自覺選擇安全產品。(執法稽查局牽頭,特種設備局、質量監督司、網監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綜合施策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一)切實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1.嚴格落實燃氣氣瓶充裝單位安全主體責任。督促指導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按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監督落實機制,建立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清單并實行閉環管理。督促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按要求配備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特種設備局負責)
2.嚴格落實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單位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單位全面落實《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督促燃氣灶具等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按要求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針對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落實情況,生產單位進貨查驗、入庫驗收、出廠檢驗等信息記錄情況,銷售單位進貨查驗、入庫驗收等信息記錄情況進行深入排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消除潛在風險。(質量監督司負責)
(二)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行為。
加強城鎮燃氣工程安裝價格收費監管,重點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費用、向用戶轉嫁應由自身承擔的費用等違規收費行為。(價監競爭局負責)
(三)推進燃氣安全監管智能化建設。
1.加強燃氣氣瓶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燃氣氣瓶充裝追溯體系建設和監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氣氣瓶可追溯唯一編號、充裝追溯賦碼建檔和充裝自動識別,健全追溯賦碼系統應用規則,通過電子標簽或二維碼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氣瓶信息追溯管理。(特種設備局負責)
2.加強燃氣器具質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對已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家用燃氣灶等產品和擬恢復生產許可管理或者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商用燃氣灶、軟管、調壓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等產品,要推進實施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質量監督司牽頭,認證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氣瓶充裝許可要求和監督抽查機制。完善、提升氣瓶充裝許可和氣瓶檢驗機構核準條件,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行政許可主管部門嚴格實施,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市場清出機制。完善對氣瓶制造單位、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監督抽查機制,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將上述單位納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加大抽查頻次;對相關單位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定期通報一批、重罰一批、停產整頓一批。(特種設備局牽頭,執法稽查局、信用監管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2.完善燃氣器具準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機制。認真落實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領域依法依規加強監管的要求,完善燃氣器具及配件市場監管規定。對商用燃氣灶、軟管、調壓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逐步實施準入管理,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或者恢復生產許可。建立對燃氣器具等產品質量定期抽查機制,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及時清出市場,對生產銷售單位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定期通報一批、重罰一批、停產整頓一批。(質量監督司牽頭,認證監管司、執法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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